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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乃义律师亲办案例
为争女儿冠姓权离异夫妻再上公堂
来源:许乃义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2-04
浏览量:687

一对离异夫妻,为争女儿的“冠姓权”,半年后再次对簿公堂。因13岁的女儿愿意随母姓,7月24日,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。

丁某与钱某于1993年6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,同年11月份登记结婚。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,但1994年9月份女儿钱小(为化名)出生后,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钱某,因嫌弃妻子生了女儿,经常无是生非、与妻子吵架,而且发展到经常彻夜不归宿。妻子为了女儿的成长忍辱负重十余年后,于2006年9月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,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,双方达成了协议:丁某与钱某离婚,女儿钱小随母亲丁某生活。

离婚后,丁某经女儿同意,将其姓名改为“丁小”,钱某得知后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恢复女儿原来的姓名。法院向丁小征求意见时,她愿意叫“丁小”,且明确表示不同意随父亲的姓氏。

法院认为,父母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,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,充分考虑子女意志,维护子女的姓名权。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已超过10周岁,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其姓氏应听取其本人的意见。孩子同意更名为“丁小”,并不违反法律规定。据此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南京专业婚姻律师许乃义温馨提示:

在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,可以先看能否就此事达成协议,通过公证等也能完成变更孩子抚养权。如果协商不成功,则可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,变更抚养权需要达成一定条件和准备相关材料,才能提出立案请求并获得通过,经过法院审理,最后法院做出是否允许变更抚养权的判决。 

以上内容由许乃义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乃义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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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许乃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6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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