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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离婚律师许乃义:恋爱期间男方出资购房给女方,分手后仍判归男方
来源:许乃义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06-15
浏览量:737

2007年8月,王某(男)出资买房,考虑到日后结婚,故将产权人登记为热恋中的女友姬某,并以女友姬某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余万元。不想,未出半年,双方即因琐事分手,并签订《分手协议》:房屋归王某所有,王某支付姬某四万元补偿。但当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,姬某又反悔,称已经合好,不同意房子过户。王某忐忑不安,认为房子登记于姬某名下,就是她的财产,即使有一份协议也无济于事。心急如焚的王某找到了资深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,许律师分析后建议王某诉讼解决。

  庭审中,对方仍称房产以登记为准,且协议没有履行,双方没有分手。中国银行作为第三人表示,在原告一次性清偿贷款的前提下可以注销抵押登记。

  许律师发表如下意见:

1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履行。

2、房屋虽登记于被告名下,但房款均由原告支付,如果双方未结婚,从公平角度讲,判决归男方也合情理,且男方已经自愿补偿四万元。

3、……

法院最终判决:

1、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;

2、被告偿还上述50余万元贷款,注销抵押;

3、被告偿还贷款的本息等费用由原告承担。

(因涉及当事人隐私,故使用化名,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。)

20078月,王某(男)出资买房,考虑到日后结婚,故将产权人登记为热恋中的女友姬某,并以女友姬某名义向中国银行贷款50余万元。不想,未出半年,双方即因琐事分手,并签订《分手协议》:房屋归王某所有,王某支付姬某四万元补偿。但当王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,姬某又反悔,称已经合好,不同意房子过户。王某忐忑不安,认为房子登记于姬某名下,就是她的财产,即使有一份协议也无济于事。心急如焚的王某找到了资深离婚律师许乃义律师,许律师分析后建议王某诉讼解决。

  庭审中,对方仍称房产以登记为准,且协议没有履行,双方没有分手。中国银行作为第三人表示,在原告一次性清偿贷款的前提下可以注销抵押登记。

  许律师发表如下意见:

1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履行。

2、房屋虽登记于被告名下,但房款均由原告支付,如果双方未结婚,从公平角度讲,判决归男方也合情理,且男方已经自愿补偿四万元。

3、……

法院最终判决:

1、房屋归原告王某所有;

2、被告偿还上述50余万元贷款,注销抵押;

3、被告偿还贷款的本息等费用由原告承担。

(因涉及当事人隐私,故使用化名,判决书不便在此公布。)

本文来源于江苏离婚律师网(http://www.jslhls.com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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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许乃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1*********6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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